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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文中心实物收藏品交易平台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实物收藏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所进行的实物收藏品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平台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旨在营建交易规则公平、交易流程透明、具有公信力的实物资产交易平台,促进文化行业的良性发展。

第三条 参与实物收藏品交易的各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诚信、理性的精神,遵守本规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为规范交易平台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交易平台实行会员制。

第五条 交易平台可以在本规则指导下,根据不同交易品种的特性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交易细则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六条 “交易会员”是指向交易平台提出申请,经交易平台审核批准,并完成注册,开通交易账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在18周岁到65周岁之间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挂牌方”是指合法拥有文化艺术品实物资产处置权,向交易平台申请文化艺术品实物资产挂牌交易,经交易平台审核批准,并完成相关文化艺术品实物资产鉴定及入库手续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服务会员”是指由交易平台选定的,为交易各方提供仓储、物流、金融、保险、鉴定、评估等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保管方”是指由交易平台选定的、符合文化艺术品实物资产存储通行标准的,为交易各方提供仓储服务的交易平台服务会员。

第十条 “鉴定机构”是指由交易平台选定的,具有国家认证资格的或行业内具有公信力的,可为挂牌方拟挂牌交易的文化艺术品实物资产提供检验及鉴定服务的交易平台服务会员。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是指由交易平台选定的,为文化艺术品实物资产挂牌交易提供专业指导意见的专家委员会。

第十二条“交易系统”是指由交易平台选定的,为实物收藏品交易各方提供实物收藏品交易、账户管理、资金结算等功能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三章 交易品种

第一节 品种目录

第十三条 在本平台进行交易的文化艺术品实物资产是指具有物质形态的、可以进行实物转让的、具有一定文化收藏价值的文化艺术品及原材料。

第十四条 交易平台实行挂牌准入制度,全部交易品种必须经交易平台审核批准后方可交易。

第十五条 每个交易品种条目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代码、交易单位和加价幅度等。

第二节 挂牌申请及入库

第十六条 挂牌方须向交易平台提出挂牌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实物收藏品交易平台挂牌申请书》

2.《实物收藏品交易平台挂牌交易承诺函》

3.《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

5.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作为挂牌方的,以上文件均须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挂牌方需保证并书面承诺申请挂牌的文化艺术品实物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瑕疵,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范围。

第十八条 挂牌方向交易平台提交挂牌申请,视为其接受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挂牌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文化艺术品实物资产的交易合法性、市场规模、市场趋势、投资价值研究等。《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实物资产投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实物资产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估。

第二十条 撰写《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独立、审慎、客观

2、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3、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平台对该标的市场前景的承诺或认可。

第二十二条 交易平台收到挂牌申请材料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挂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初审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委员会复审。审核结果由交易平台书面告知挂牌方。审核未通过的,交易平台书面告知挂牌方原因。

第二十三条 挂牌方自接到复审合格的通知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平台办理鉴定、入库手续。经交易平台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交易平台准予入库,并出具《文化艺术品实物资产入库单》。

第二十四条 挂牌标的鉴定入库完毕,平台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二十五条 挂牌方须在入库公告规定日期内,将挂牌费通过交易客户端支付至交易平台。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支付挂牌费的,每延期一日,本交易平台按日收取挂牌交易品种的挂牌指导价乘以入库数量而得出总价值的0.1%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挂牌标的入库后,交易平台将入库对应的文化艺术品实物资产转为挂牌方的持仓。当挂牌方在交易客户端支付相应挂牌费后,平台将该挂牌方的持仓全部或部分解冻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四章  交易

第一节 交易时间

第二十七条 平台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期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

第二十八条 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

第二节 交易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交易时间内,交易系统接收交易申请:购买申请和转让申请,申请当日有效。

第三十条 交易申请应视为交易会员向本交易平台提交的委托。一旦成交,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照本规则确定的方法与对方结算。

第三十一条 交易申请应包括交易品种代码、名称、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以及本平台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购买申请。当交易会员提交购买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冻结相应的金额。

第三十三条 转让申请。当交易会员提交转让申请时,应保证其交易实物账户持有足够数量的该交易品种。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冻结相应数量的该交易品种。

第三十四条 交易会员购买后转让或转让后再购买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三十五条  平台对交易实行价格波动限制。交易品种的涨跌停幅度为交易当日开盘价的±1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根据市场管理需要,交易平台可以调整交易品种的日价格波动幅度,以交易细则或相关公告为准。

 第三十六条  在接受交易申请的时间内,未成交申请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交易平台确认后方为有效。被撤销和失效的申请,交易平台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交易会员相应的款项或实物的冻结。

第三节 电子合同

第三十七条 点选成交后,交易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

第三十八条 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编号、交易品种名称、藏品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计价单位、交易时间等。

第三十九条  电子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以分为单位。

第四十条 交易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转移所交易的交易品种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相对应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最小交易单位:文化艺术品实物资产以“个”、“枚”、或“克”为单位。最小交易累加单位与最小交易单位一致。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平台不承担责任,并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交易平台有权撤销该笔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四节 实物交收

第四十三条  实物交收须由交易会员在交易平台指定地点办理。

第四十四条  实物交收的数量必须是交易平台规定的该交易品种最低交收数量的整数倍。

 第四十五条  交易会员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实物交收申请:

1、交易会员可通过交易客户端注册提货单,系统生成提货单,交易会员所提货的交易品种及其对应数量同时被锁定,进入待交收状态。

2、交易平台接到交易会员的提货单,审核并确认后,安排进入交收流程。

第四十六条 交易会员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文化艺术品实物资产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交易会员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货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交易会员签字并按手印的《委托交收声明》。交易会员(机构)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文化艺术品实物资产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机构实物交收授权委托书(盖章)、受托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  交易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进入“待提货”状态的实物将被锁定。交易会员有权在交易客户端对该提货单进行注销,注销后该“提货单”将被取消,其对应的实物将被解除锁定。

第四十八条  交易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实物交收业务,该“提货单”作废。

第四十九条“提货单”作废的,其对应的实物仍被锁定,需要交易会员在交易客户端进行注销提货单以解除锁定。

第五十条  提出或注销交收申请的规定时间、实物交收的工作时间等具体交收规定,交易平台将根据具体交易品种的实际情况,在相关公告中另做具体规定。

第五节 交易费用

第五十一条   挂牌费。申请挂牌的交易品种,在正式挂牌交易之前,均须按挂牌指导价的3%一次性交纳挂牌费。

第五十二条 交易服务费。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完成每笔交易,均须一次性交纳交易价款一定比例的交易服务费。交易成功则由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服务费的实时扣除。

交易服务费由平台另行公告。

 第六节 退市

第五十三条 交易平台实行藏品退市制度,对符合藏品退市条件的藏品进行退市。

第五十四条 当藏品出现以下情形时,交易平台对该藏品作出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并在交易平台发布风险警示公告:

1、该藏品在交易平台的累计提货量达到其发行量50%的;

2、交易平台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状况。

具体警示内容以当时公告为准。

第五十五条 当藏品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交易平台对该藏品可作出退市处理,并在交易平台发布退市公告:

1、持有产品发行量75%及以上持仓的投资者以书面形式申请退市的

2、交易藏品累计提货量达到其发行量的70%时

3、交易藏品连续10个交易日无交易

4、交易藏品连续15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该产品流通量5%的

5、交易藏品连续15个交易日累计参与交易账户数低于该产品持仓账户总数5%的

6、交易所认为无法进行并无可能恢复交易的藏品

7、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等因素导致无法交易的

第五十六条 交易平台做出某一藏品退市决定后,提前最少10个交易日通过交易平台官方渠道予以公告。具体退市内容以当时公告为准。

产品退市后,交易平台提供提货和出金保障,并根据平台的服务内容可为持仓投资人提供再转让的服务。

第五十七条 交易平台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调整藏品退市条件及退市制度,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交易结算

第五十八条 交易平台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资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

第五十九条 交易平台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采用其他币种结算的,由交易平台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 交易平台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交易会员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结算和履约保证的资金。交易开始前,交易会员应在其交易账户内存入足够数量的保证金。交易平台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0%。交易会员已交纳的保证金与交易相关的部分将在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被划转至转让方交易会员的交易账户中。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挂牌交易前的信息披露。交易品种挂牌交易前,由交易平台通过官网向交易会员披露各类已入库的交易品种的数据信息。

第六十二条 特定信息披露。发生下列任何事项时,由交易平台通过官网向交易会员公开披露:

1、保管方发生破产、重组、合并、分立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履行对交易会员应负各项义务的重大变化;

2、已入库的交易品种实物发生意外毁损或者其他影响其安全或品质的任何情形;

3、突发状况致使保管方或鉴定机构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出现变化、可能实质损害交易会员权利的任何情形。

4、发生某一交易品种的首次挂牌价格或交易价格严重高于该交易品种的专业现货市场价格时,交易平台以公告方式向全体交易会员进行提示。

第七章 交易中止与终结

第六十三条 实物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平台有权中止或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予以公告:

1、出现扰乱交易秩序,造成价格异常波动的;

2、政府监管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交易的;

3、挂牌产品价格偏离现货市场价格较大的;

4、因战略发展需要,平台进行合并、整合的;

5、其它可能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

交易中止的,由相关责任方对上述出现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给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依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恢复交易,并在交易平台发布公告。

第六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交易平台认为交易会员可能存在单独或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有产品数量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交易价格的行为,交易平台将立即冻结其交易账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提交相应司法机关处理等。

交易会员操纵交易价格,对该类交易品种价格、交易量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平台有权暂停该类交易品种的交易,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因系统软硬件及网络原因导致操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平台有权立即中止交易并在交易平台发布公告。导致中止的因素消除后,交易平台将及时恢复交易,并在交易平台发布公告。

第八章 风险提示

第六十六条 交易会员参与挂牌交易存在盈利机会和损失风险。

1、法律、政策风险。由于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以及影响实物资产价格变动的各种因素,均可能导致实物资产价格上下波动,交易会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

2、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价格波动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价格波动中,交易产品挂牌交易可能给交易会员带来损失,交易会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3、不可抗力风险。若因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泥石流、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品种遭受损失,该损失由持有交易品种的交易会员自行承担。

4、其他风险。如由于网络故障影响正常交易的,或其他未预见的风险,从而影响交易会员的权益实现。

第六十七条 交易平台仅作为实物资产交易的交易平台方提供交易平台及相关服务,对于挂牌方与交易会员之间、交易会员与交易会员之间的合同关系及争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八条 交易会员通过注册交易账号,即视为其已对交易系统、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则、交易细则进行了全面、充分的了解,符合交易平台所公布的对交易会员的要求和相关资格条件;交易会员参与交易,应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交易平台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九条 交易会员应对自身所注册或使用的交易账号安全负责,任何登录该交易账号参与交易的交易会员,在交易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账号所有人的行为,由该交易账号所有人负责并承担后果,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十条 因交易会员的如下行为引发的损失,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1、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导致的损失;

2、未及时关注交易平台发布的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及公告而导致的损失;

3、未按照本交易规则进行相关操作;

4、因自身终端设备的时间与交易系统的时间不符或其他设备故障而导致的损失。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根据交易品种挂牌交易需要,交易平台有权对本规则进行调整。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内容如与交易平台发布的其他交易规则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则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中心对各类会员提交的相关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不承担实质审查义务。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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