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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国有文化产权交易 综合评议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北文中心”)国有文化产权交易的综合评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财文资〔2013〕6号)、《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京文资发〔2016〕18号)、《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试行)》(京文资发〔2016〕19号)及《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国有文化产权交易 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试行)》《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国有文化产权交易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文中心国有产权交易平台,采取综合评议方式遴选受让方的国有文化企业产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评议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国有文化企业股权交易、实物资产交易、房屋出租、增资扩股等国有资产交易相关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转让方,是指委托北文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国有文化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意向方,是指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期间提出受让申请或承租申请或投资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承租方或投资人。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通过综合评议选出的最终受让方、承租方或投资人。

以上主体均应当遵守北文中心的业务规则。

第五条 综合评议活动由北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征集意向方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在北文中心受理挂牌申请前,与北文中心签订委托合同,确认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遴选意向方。

第七条 转让方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委托的经纪会员向北文中心提出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递交《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北文中心公开发布产权交易信息。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标的及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填报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八条 约定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的产权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由北文中心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告的内容组织实施交易。

  约定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的产权交易项目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由北文中心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告的内容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或者终结产权交易。

约定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的产权交易项目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由北文中心按照本实施办法组织综合评议。

第九条 北文中心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综合评议方案,并将下述信息书面告知意向方:

(一)综合评议举办的时间、地点;

(二)综合评议的规则及说明;

(三)参与综合评议所需准备资料;以及

(四)其他特别事项。

第十条 意向方应当按照综合评议方案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开展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北文中心做好公开征集评议专家库的工作,建设专家库,并做好公示工作。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确认采用综合评议方式进行遴选后十个工作日内,北文中心须完成项目的评审专家确认及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北文中心负责主持综合评议活动,应当做好签到记录工作以及对参与综合评议意向方现场提交资料的收集工作。

北文中心在综合评议程序中,需向意向方和评审专家说明综合评议的规则和要求,介绍项目挂牌信息。转让方需在北文中心的主持下,按照《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内容,介绍项目信息。

第十四条 意向方可以自行参加综合评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意向方自行参加的,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意向方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五条 综合评议过程中,意向方需在北文中心的主持下,按照北文中心公布的顺序依次进行陈述。陈述内容以北文中心书面通知的综合评议方案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综合评议评审专家应为单数,且不少于三名。

第十七条 综合评议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意向方进行评分,综合评议打分表应该由评审专家签字,北文中心当场公布评分结果。

第四章 确定受让方

第十八条 综合评议结果需在北文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国有文化产权交易中涉及其他主体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或优先租赁权的,北文中心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交能够真实有效证明该主张优先购买权或优先租赁权的主体依法是否享有优先权的证明材料,否则,北文中心有权中止交易。

第二十条 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应当按照产权交易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通过北文中心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方的交易保证金应当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也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告的方式原额原途径返还,但受让方应当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北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北文中心产权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且受让方按照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转让方、意向方、受让方、经纪会员在产权转让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过错方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或未按要求履行交易价款支付义务的,受让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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