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操作指引(京文资发〔2016〕22号)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5日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
《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
京文资发〔2016〕22号
市属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京文资发〔2016〕16号),规范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我办制定了《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京文资发〔2016〕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产权登记对象
市文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参股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
市文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上述文化事业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
委托市文资办开展产权登记的市有关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文化企事业单位。
二、产权登记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占有产权登记
1.填报占有产权登记信息
文化企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当登录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产权登记系统(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系统),根据“占有产权登记”的类型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企业基础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点的基本情况和产权状况信息。经济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操作过程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目录及其相关信息。
填写完成上述信息后,按照企业产权级次或者管理级次通过产权登记系统逐级审核、报送至国家出资企业,并同步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2.国家出资企业审核
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的相关内容,以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后,通过产权登记系统向市文资办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并同步提交加盖国家出资企业公章的纸质版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的发生时间、决策批准、实施过程等情况描述,以及国家出资企业的审核意见等。
3.市文资办审核办理
市文资办根据国家出资企业报送的占有产权登记申请文件、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对占有产权登记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文件和资料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文件和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核发《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产权登记表设置统一编号,并加盖市文资办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专用章。如涉及工商事项,企业需办理工商登记,补登工商信息并经审核通过后核发产权登记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二)变动产权登记
1.填报变动产权登记信息
文化企业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当登录产权登记系统,根据“变动产权登记”的类型,填报相应登记信息。填写完成上述信息后,按照企业产权级次或者管理级次通过产权登记系统逐级审核、报送至国家出资企业,并同步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2.国家出资企业审核
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变动产权登记信息,以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后,通过产权登记系统向市文资办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并同步提交加盖国家出资企业公章的纸质版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变动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的发生时间、决策批准、实施过程等情况描述,以及国家出资企业的审核意见等。
3.市文资办审核办理
市文资办根据国家出资企业报送的变动产权登记申请文件、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对变动产权登记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文件和资料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文件和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登记要求,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向企业核发更新后的《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如涉及工商登记事项,企业需办理工商登记,补登工商信息后领取更新后的《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三)注销产权登记
1.填报注销产权登记信息
文化企业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登录产权登记系统,根据“注销产权登记”类型,填报相应登记信息。填写完成上述信息后,按照企业产权级次或者管理级次通过产权登记系统逐级审核、报送至国家出资企业,并同步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企业的法人资格被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注销的,应在申请注销产权登记的同时上传并报送工商登记注销表。
2.国家出资企业审核
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注销产权登记信息,以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后,向市文资办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并同步提交加盖国家出资企业公章的纸质版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注销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的发生时间、决策批准、实施过程等情况描述,以及国家出资企业的审核意见等。
3.市文资办审核办理
市文资办根据国家出资企业报送的注销产权登记申请文件、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对注销产权登记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文件和资料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文件和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登记要求且已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完成注销产权登记并收回《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企业法人资格存续的,需先补登工商信息后,完成注销产权登记并收回《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三、特殊情形下办理产权登记应注意事项
(一)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晰、发生产权纠纷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目前不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应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逐级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企业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需详细说明缓办原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的支持性文件资料。
(二)企业合并
1.吸收合并:文化企业A吸收文化企业B,被吸收B解散。此时,A应申办变动产权登记,B应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2.新设合并:文化企业A和文化企业B合并设立新的文化企业C,合并各方解散。此时,C应申办占有产权登记,A和B解散,A和B应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三)企业分立
1.因分立新设的文化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2.因分立减少国有资本的文化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四)亏损企业或所有者权益为零、为负值企业
只要文化企业法人资格存续,正常经营,就应当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五)有偿转让国有产权
1.有偿转让部分国有产权的,被转让企业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2.有偿转让全部国有产权的,被转让企业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六)有偿收购国有产权
1.被收购企业在被收购前有国有产权的,被收购后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2.被收购企业在收购前无国有产权的,被收购后应当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七)无偿划转国有产权
1.被划转企业产权划转后,国有资本出资人等发生变更、保留国有产权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2.被划转企业产权划转后,取消企业法人资格或不保留国有产权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八)境外文化企业
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境外文化企业,是指市文资办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化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其办理产权登记流程参照《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出资企业所属境外代表处、办事处,以及其他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不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附件: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依据经审定合格的《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填写《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出资人登记相对应的项目;依据经审定合格的《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填写《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出资人变动登记相对应的项目;依据经审定合格的《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填写《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相对应的项目;依据经审定合格的《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年检登记表》填写《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相对应的项目。
第一部分 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
(一)企业名称(盖章):既有企业按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全称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拟设立企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既有企业由《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拟设立企业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三)填报日期:按照企业填报产权占有登记表的公历日期填写。
(四)住所:既有企业按照《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填写,拟设立企业按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地址填写。
(五)所属部门或国家出资企业:填写企业资产和财务的主管部门(单位)名称或企业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填写企业的主管事业单位。
(六)批准设立单位:填写批准企业成立的审批单位的全称。
(七)批准设立日期:按照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中规定的日期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照该文件批准的日期填写。
(八)批准设立文号:填写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的文号。
(九)组织机构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规定代码填写。
(十)组织形式:按照《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填写,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参考营业执照中经济性质并对照组织形式标识码表中所列组织形式填写,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应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拟设立企业按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企业类型填写。
(十一)注册号:按照《营业执照》中注册号填写。
(十二)注册日期: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日期填写,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设立注册日期一致。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按照最初的注册登记日期填写。
(十三)注册资本:按照《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填写,并注明金额单位。
(十四)企业组织形式标识码:该码标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具体填写见“组织形式标识码表”。
组织形式标识码表
分类 |
组织形式类别 |
国有资本比例 |
编码 |
|
非 金 融 类 企 业 |
非公司制企业 |
国有企业 |
国有独资 |
1110 |
集体企业 |
国有控股 |
1121 |
||
国有参股 |
1122 |
|||
国有独资 |
1123 |
|||
联营企业 |
国有控股 |
1131 |
||
国有参股 |
1132 |
|||
股份合作企业 |
国有控股 |
1141 |
||
国有参股 |
1142 |
|||
公司制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控股 |
1211 |
|
国有参股 |
1212 |
|||
国有独资 |
1213 |
|||
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控股 |
1221 |
||
国有参股 |
1222 |
|||
中外合资企业 |
国有控股 |
1231 |
||
国有参股 |
1232 |
|||
中外合作企业 |
国有控股 |
1241 |
||
国有参股 |
1242 |
|||
金 融 类 企 业 |
银行 |
政策性银行 |
国有独资 |
2110 |
商业性银行 |
国有控股 |
2121 |
||
国有参股 |
2122 |
|||
国有独资 |
2123 |
|||
非银行金融机构 |
保险公司 |
国有控股 |
2211 |
|
国有参股 |
2212 |
|||
分类 |
组织形式类别 |
国有资本比例 |
编码 |
|
金 融 类 企 业 |
非银行金融机构 |
保险公司 |
国有独资 |
2213 |
证券公司 |
国有控股 |
2221 |
||
国有参股 |
2222 |
|||
国有独资 |
2223 |
|||
信托投资公司 |
国有控股 |
2231 |
||
国有参股 |
2232 |
|||
国有独资 |
2233 |
|||
融资租赁公司 |
国有控股 |
2241 |
||
国有参股 |
2242 |
|||
国有独资 |
2243 |
|||
资产管理公司 |
国有控股 |
2251 |
||
国有独资 |
2252 |
|||
其他 |
国有控股 |
2261 |
||
国有参股 |
2262 |
|||
国有独资 |
2263 |
|||
其他类型企业、机构和单位等 |
政府或政府部门 |
—— |
3100 |
|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
—— |
3200 |
||
未上市社会法人企业 |
—— |
3300 |
||
已上市社会法人企业 |
—— |
3400 |
||
外商企业 |
—— |
3500 |
||
境外企业 |
—— |
3600 |
||
普通合伙企业 |
—— |
3700 |
||
有限合伙企业 |
—— |
3800 |
||
自然人 |
—— |
3900 |
||
其他 |
—— |
4000 |
注释:
1.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按国有控股编码填写。
2.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表中列示的5种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合作社、集团财务公司以及典当、邮政储蓄机构等。
(十五)企业级次标识码:按照企业的产权管理级次填写,其中:
用“l”标识一级企业,即市文资办代表北京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
用“2”标识二级企业,即由一级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用“3”标识三级企业,即由二级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用“4”标识四级及四级以下企业,即由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注:企业级次按照国有大股东的产权级次对应关系填写,如国有大股东的级次为一级,则该企业的产权管理级次为二级,以下依此类推。
(十六)企业所属行业代码:按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小类项代码填写,与本企业经营的行业中,最近一个年度中获取经营收入或产值最多的行业一致。
(十七)企业所在区域代码: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填写,与本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区域一致。境外企业的地址代码按照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填写。
(十八)国家出资:指各级政府以及政府授权投资的部门、机构以各种形式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照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国家资本(国家股)数额(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填写。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所投入的资本金界定为国家出资。
(十九)国有法人出资:指国家出资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单独或共同设立的企业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
(二十)国有绝对控股法人出资:国家出资人、国有出资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
(二十一)国有实际控制法人出资:指国家出资人、国有出资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
(二十二)小计:按照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合计数额填写。
(二十三)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照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对应项目的数额填写。未分配利润如为负数,应当在所填数额前加“–”号标示,以下各栏目遇有负数情况,均按照本注释的规定处理。
(二十四)其他:一般按照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数额填写,如有“合并价差”、“未确认的投资损失”或“外币折算差额”等需要反映的数额也可以在该栏目中一并填写。
(二十五)所有者权益合计:按照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数额填写。
(二十六)企业申报数:由申请办理占有登记的企业按照申请办理占有的数额填写。
(二十七)所属部门或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数:按照企业所属部门或国家出资企业审核后的数额填写。
(二十八)监管部门审定数:按照监管部门审定后的数额填列。
(二十九)出资人名称:指向本企业投入资本的出资人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名称一致。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名称,除填写本公司前l0位大股东外,其余股东可归集为“其他”。
(三十)出资人类别:包括国家出资人、国有出资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其他。
(三十一)投资金额:按照出资人实际投入到本企业的资本数额填列。各出资人不同属性资本合计应当与各类资本数额相等;投资金额合计应当与本企业实收资本数额相等。
(三十二)股权比例:按照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书规定的各出资人股权比例填列,因出资不到位致使实际股权比例与名义股权比例不符的,应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各出资人股权比例之和应当为l00%。
(三十三)企业所属部门或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意见:填写企业所属部门或国家出资企业的审核意见,并加盖所属部门专职管理机构公章或国家出资企业公章。
(三十四)监管部门审定意见:填写监管部门的审定意见,并加盖市文资办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专用章。
第二部分 《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中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
(三十五)变动情况(一)原登记:由申请办理变动登记的企业按照最近一次产权登记监管部门审定的事项填写。
(三十六)变动情况(一)变动后登记:由申请办理变动登记的企业按照申请办理变动的事项填写。
(三十七)变动情况(二)最近一次登记数:由申请办理变动登记的企业按照最近一次产权登记监管部门审定的数额填写。
(三十八)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增加)原因及数额:按照企业发生国有产权(股权)增加变动的数额填写。变动(增加)数额均填写变动后与变动前的差额,变动前后资本性质和数量无变化的(即差额为零),在变动数额对应栏中填写“0”。其中:
1.增资
(1)原出资人同比例增资:原出资人按持股比例对登记企业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各出资人在企业中的股权比例不变。
(2)原出资人非同比例增资:原出资人对登记企业增资,增资完成后各出资人在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
(3)引入新国有控制出资人:原出资人外的国有出资人对登记企业出资。新国有控制出资人包括国家出资人、国有出资人、国有控股出资人、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
(4)引入非国有控制出资人:原出资人之外的非国有出资人对登记企业增资。非国有控制出资人是指国家出资人、国有出资人、国有控股出资人、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之外的其他出资人。
2.改制
(1)国有企业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营业执照》上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制改造后,登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
该经济情形下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个国有法人单位设立的法人独资企业,在产权级次上可以是任何级次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国家出资企业(一级企业)。
(2)国有企业改制为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营业执照》上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制改造后,登记为非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经济情形下,出资人由1人变更为2人(含)以上,新增加出资人可为国有出资人或非国有出资人。
(3)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营业执照》上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制改造后,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3.产权转让
(1)进场交易:国有控制出资人依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要求,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国有产权。
(2)协议转让:国有控制出资人依照《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京文资发〔2016〕18号)规定,经市文资办批准,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3)无偿划转: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上述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4.产权置换: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相互之间以所持企业产权进行交换,或者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以所持企业产权与国家出资企业实际控制企业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的行为。
5.收购其他出资人股权:国有控制出资人购买登记企业原出资人产(股)权,导致该国有控制出资人在该企业中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的行为。
6.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后,其中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而继续存在,被吸收各方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公司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
8.清产核资:按照经监管部门批复的,在清产核资中增加的数额填写。
9.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按照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符合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将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10.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按照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符合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11.负债转增资本: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准,将企业的银行债务转为股本的数额填写。
12.国债转增资本:按照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将国债或特种国债转增企业资本的数额填写。
13.产权界定(资本增加):按照企业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等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产权界定而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14.备注:填写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增加)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十九)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减少)原因及数额:按照企业发生国有产权(股权)减少变动的数额填写。减少变动数额均填写变动后与变动前的差额,变动前后资本性质和数量无变化的(即差额为零),在变动数量对应栏中填写“0”。
1.减资
(1)原出资人同比例减资:原出资人按持股比例对登记企业进行减资,减资完成后各出资人在企业中的股权比例不变。
(2)原出资人非同比例减资:原出资人减少对登记企业的投资,减资完成后各出资人在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
2.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分立以原有企业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此登记情形专指新设分立,即一个企业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法人资格,但产权状况发生了改变。
3.清产核资:按照经监管部门批复的,在清产核资中减少的数额填写。
4.产权界定(资本减少):按照企业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等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产权界定而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第三部分 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
(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
(四十)最近一次登记数:按照最近一次产权登记经监管部门审定的相应项目数额填写。
(四十一)注销时账面数:按照企业被批准注销时点上账面的相应项目数额填写。
(四十二)清理结果或评估确认数:按照企业终止经营或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时点上,对实际占用资产进行清理、检查、核对的结果数,或经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数额填写。
(四十三)批准注销单位:按照批准注销事项的部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全称填写。由多个单位批准注销的,可填写牵头单位名称并加注“等”,有两个及以上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填写本企业国有第一大股东名称并加注“等股东”。
(四十四)批准注销文号:按照批准本企业注销的文件文号填写,无文件号的可以填写文件的名称。
(四十五)批准注销日期:按照批准本企业注销的文件规定的执行日期填写,文件未规定执行日期的,按照文件批准日期填写。
(四十六)注销原因码:按照被注销原因的代码填写。其中:
用“01”标识企业解散;
用“02”标识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
用“03”标识企业被行政机关依法撤销;
用“04”标识企业被整体划转给国有企业,且注销企业法人资格;
用“05”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被国有企业收购,且注销企业法人资格;
用“06”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被非国有企业(不包括被外商或个人整体收购)收购;
用“07”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被外商整体收购;
用“08”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被个人整体收购;
用“09”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同时被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外商或个人收购,且注销企业法人资格;
用“10”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同时被非国有企业、外商或个人收购;
用“11”标识其他原因注销。
以上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四十七)资产处置数:按照企业以不同方式处置资产的数额填写。
(四十八)收入处置数:按照被注销企业因有偿转让国有产权所取得的收入处置数额分别填写。
(四十九)缴表人:填写企业上缴产权登记表经办人员姓名。
(五十)收表人:填写收表机关收缴产权登记表经办人员姓名。
(五十一)收表日期:填写办理完注销产权登记后,收表机关收回企业产权登记表的日期。
(五十二)收表机关:填写办理完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企业产权登记表的机关名称。
第四部分 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年度检查登记表
(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
(五十三)企业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及经营情况:按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应项目填写。
(五十四)全资或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情况:填写本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的全称,应当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五十五)企业发生产权变动与办理登记情况:按照本年度本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各类产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填写。
第五部分 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中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
(五十六)编号:指企业所申领的《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号码,此编号由市文资办填写。
(五十七)正文:按照监管部门核定后的占有产权登记表对应项目填写,第一个空白处填写企业全称,第二个空白处填写核定的国有资本数额(国有资本=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
(五十八)登记机关(印章):由市文资办加盖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专用章。
(五十九)登记日期:按照市文资办制发产权登记表的时间填写。
(六十)年度检查:按照市文资办审定的产权年检登记情况填写,由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后加盖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专用章。若年度检查未通过,则不予签字盖章。
(六十一)注销登记:企业办理完注销产权登记后,由市文资办填写。按照市文资办审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中核准注销日期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