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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实物资产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

实物资产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动态报价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财文资[2013]6 号)、《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京文资发〔2016〕18号)、《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试行)》(京文资发[2016]19号)、《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实物资产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实物资产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物资产交易动态报价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态报价,是指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交易项目(简称“标的”)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发布,信息一经在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后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自由报价期自标的信息在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之时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1分钟。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自由报价期内提出受让申请,交纳保证金,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以最高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第五条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是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者,为动态报价提供交易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会同转让方确定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周期的期限。

  第七条 在动态报价活动期内未产生有效报价的,经转让方申请,可重新组织动态报价活动。

  第八条 转让方选择通过动态报价方式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应向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提出转让申请,同时提交转让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

  第十条 审核通过后,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会同转让方共同制定《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等文件。

  第十一条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将转让信息及《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所发布信息。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取消的,转让方应向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原批准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在网站予以公告。变更转让信息的,该转让标的的动态报价活动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在参加动态报价之前应认真阅读《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按《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的规定提交受让相关材料,交纳保证金,签署《动态报价承诺函》,经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取得竞买人资格。

  第十四条 竞买人取得动态报价系统的有效用户名及密码,即可参加相应标的的动态报价活动。

  第十五条 动态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动态报价活动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方成为该次动态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除《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另有规定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十六条 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向受让方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

  第十七条 受让方应按照《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转让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交纳成交价款和竞价服务费后,办理标的交割手续。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权终结该标的动态报价活动:

  (一) 在动态报价过程中,出现标的损坏或灭失的;

  (二) 因不可抗力导致动态报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 其他经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应终结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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