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有产权交易 > 政策法规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实物资产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

实物资产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实物资产交易网络竞价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财文资[2013]6 号)、《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京文资发〔2016〕18号)、《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试行)》(京文资发[2016]19号)、《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实物资产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实物资产选用挂牌方式转让的,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相关约定和标的具体情况,通过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包括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为网络竞价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转让方应在确定竞买人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实物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实物资产交易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以下称《竞价方案》)的制作并提交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审核。

 《竞价方案》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拟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竞价方案》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转让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应与《实物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竞价方案》中应确定竞买人编制《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六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竞买人应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竞买文件》提交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并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人应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方可参加网络竞价。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文件》,并对逾期提交的《竞买文件》不予接收。

  第八条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应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

  《竞价方案》、《竞买文件》、《竞价结果通知书》是《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网络竞价结束后,完成《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签署。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终结:

  (一)《竞买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无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的;

  (二)提交的《竞买文件》全部为无效的;

  (三)提交的有效《竞买文件》少于《竞价方案》规定数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经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应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 网络竞价方式

第一节 多次报价

  第十条 竞买人应在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竞买人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进行报价。

  第十一条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应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价时间,每一应价时间一般不少于60秒钟。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下一次报价应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加价应为《竞价方案》中确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十二条 应价时间截止,最后报价有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的,本次网络竞价终结。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十三条 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登录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

    竞买人可以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一次加密报价。

  竞买人也可以根据《竞价方案》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经密封盖章的报价单。

第十四条 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在有效的报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买人为受让方;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或提交报价单时间在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转让方应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买人应对在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实物收藏交易平台客服热线
(交易日9:00—17:00)

标准邮币:4001-801-887

国际邮币:4008-179-888

红木艺术:010-87411421

珠宝艺术:4008-621-113

茶  文  化:4006-939-727

虚苑艺术:400-900-3337

玉石文化:4009-966-282

琉璃厂艺术品:4008-010-543

数字文化资产:4000-338-555

微信关注 北文产权

微博关注 北文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