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国有文化产权交易收费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国有文化产权交易
收费办法(试行)
为规范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国有文化产权交易收费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财文资[2013]6 号)、《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京文资发〔2016〕18号)、《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试行)》(京文资发[2016]19号)的规定,在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手续时,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竞价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顾问服务费是指为委托方提供增资扩股、收购并购、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对外投资、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服务,应收取的服务费用。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000以下 |
0.2 |
1000 以上10000以下 |
0.1 |
10000 以上 |
0.05 |
上述成交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差额计费率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单笔单向协议转让服务费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5%。单笔单向竞价转让服务费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四、无偿划转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为单笔单向3000元。
五、顾问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受托方自行协商确定。
六、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同一项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支付服务费。
七、实物资产和增资扩股交易项目的收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报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及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九、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