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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国有文化产权交易 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国有文化产权交易

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国有文化产权交易出具交易凭证的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财文资[2013]6 号)、《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京文资发〔2016〕18号)、《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试行)》(京文资发[2016]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凭证,是指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为国有文化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国有文化企业产权通过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通知交易双方的经纪会员领取。

  第四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国有文化企业产权交易证明。交易合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根据批准情况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条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不得对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如遇特殊情况,由交易双方提出申请,经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可以开具交易证明。

  第六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受托经纪会员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七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八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加盖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国有文化产权交易业务印章。

  第九条 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条 本细则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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