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国有文化产权交易 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国有文化产权交易
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国有文化企业产权交易中资金结算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财文资[2013]6 号)、《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京文资发〔2016〕18号)、《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试行)》(京文资发[2016]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向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第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除产权交易价款的首付款外,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的结算账户,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会同经纪会员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在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四)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九条 产权交易资金不得由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收付。
第十条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业务结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结算交易相关托管资金的利息。
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相关的其他托管资金自划入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次日起至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当日,所产生的利息归受让方所有;《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至从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划出当日,产生的利息归转让方所有。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所在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的信息平台公示。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不得擅自从交易价款中抵扣交易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本细则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